百家樂遊戲歷史:從中國古代到現代賭場的傳奇演變【 ĺ十一點遊戲攻略:提升你的勝率的秘訣揭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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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家樂遊戲歷史:從中國古代到現代賭場的傳奇演變【 ĺ十一點遊戲攻略:提升你的勝率的秘訣揭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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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家樂遊戲歷史:從中國古代到現代賭場的傳奇演變


二十一點遊戲攻略:提升你的勝率的秘訣揭秘


从"明知"谈帮信罪与开设赌场罪共犯的区分




"百家樂遊戲歷史:從中國古代到現代賭場的傳奇演變"


百家樂遊戲歷史:從中國古代到現代賭場的傳奇演變
百家樂是一款受到全球玩家喜愛的賭博遊戲,它的歷史可以追溯到中國古代。從古代到現代,百家樂經歷了許多變化和演變,成為了現代賭場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中國古代的百家樂
在中國古代,百家樂被稱為「百家戲」,是一種非常受歡迎的博弈遊戲。它起源於宋朝時期,當時的百家樂是由一副牌和三位玩家進行的。每位玩家都可以下注,並根據手中的牌點數來判斷勝負。<

百家樂在古代中國非常受歡迎,不僅僅是因為它的刺激性,還因為它可以展示玩家的智慧和技巧。許多古代文人都喜歡參與百家樂遊戲,並將其視為一種娛樂和社交活動。



百家樂的傳入西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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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時間的推移,百家樂逐漸傳入了西方國家。最早傳入西方的國家是法國,並在18世紀時成為了法國貴族們的最愛。在法國,百家樂被稱為「Chemin de Fer」,並且成為了一種高雅的博弈遊戲p>
在19世紀,百家樂傳入了英國,並在倫敦的賭場中變得非常受歡迎。百家樂在英國的玩法稍有不同,玩家可以選擇自己的下注方式,並且可以扮演莊家的角色。



現代百家


隨著現代賭場的興起,百家樂成為了一款非常受歡迎的賭博遊戲。現代百家樂的玩法相對簡單,玩家只需要下注莊家或玩家哪一方會贏得比賽,或者下注兩方打成平


現代賭場中的百家樂遊戲通常使用六副或八副牌進行,並且由一位專業的莊家負責發牌。玩家可以通過下注來參與遊戲,並根據手中的牌點數來判斷勝



百家樂在現代賭場中非常受歡迎,不僅因為它的刺激性和簡單性,還因為它可以給玩家帶來豐厚的獎金。許多賭場都提供百家樂遊戲,並且經常舉辦百家樂錦標賽,吸引著眾多玩家的參與。






從中國古代到現代賭場,百家樂的歷史經歷了許多變化和演變。它從一種古代的娛樂活動發展成為了現代賭場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百家樂的魅力在於它的刺激性和簡單性,並且可以給玩家帶來豐厚的獎金。無論是古代的百家樂還是現代的百家樂,它都是一款值得一試的賭博遊戲。



二十一點遊戲攻略:提升你的勝率的秘訣揭秘


21點遊戲攻略:提升你的勝率的揭秘

21點是一款非常受歡迎的撲克類遊戲,也被稱為"Blackjack"或"Twenty-One"。在這個遊戲中,玩家的目標是讓手中的牌點數總和接近或等於21,同時超過莊家
牌點數。


為了幫助你提升在21點中的勝率,這裡有一些攻略可以幫助你b]>


熟悉遊戲規則:首先,你需要確保你清楚明白21點遊戲的規則。熟悉規則可以讓你更好地制定策略並做出明智b]


掌握基本策略:學習並熟練掌握基本策略是提升勝率的關鍵。基本策略建立在數學和統計學原理之上,通過計算機模擬大量局面得出。它告訴你在不同的局面中應該採取什麼行動,例如是否要拿牌、停牌[b]。

在21點中,資本管理非常重要。確定適合你的賭注大小並遵守它。避免過度下注,以免在沒有足夠資金處理不利局面時b]戲。


注意觀察莊家手中的一張明牌可以讓你做出更明智的選擇。例如,如果莊家的明牌是一張低點數的卡片(例如2到6),那麼莊家可能會超過21點,這時你可b]停牌。


適時分牌:如果你手中有兩張點數相同的牌,可以考慮分牌。分牌可以提高你贏得一局的機會,但也需要考慮其他牌的點數和莊家的牌。掌握分牌的時機是21點b]鍵技巧。訓練技巧:21點遊戲需要技巧和策略的結合。通過練習和經驗,你可以不斷提高你的技巧水平。可以通過在線平台上找到免費的21點遊戲進行訓練,以改進你戲技能。



總之,21點是一個令人著迷且具有挑戰性的遊戲。如果你希望提高你的勝率,以上攻略可以幫助你。不要忘記,遊戲的本質是娛樂,設定一個合理的預算並享受遊戲過程更為重要。



从"明知"谈帮信开设赌场罪共犯的区分
從「明知」談幫信
賭場罪共犯的區分 - 知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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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明知」談幫信罪
開設賭場罪共犯的區分

大楊説/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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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an>法律職業資格證持證人

在實務中,區分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以下簡稱「幫信罪」)與上遊犯罪的共同犯罪,通常從行為人與上遊犯罪人之間是否存在事先通謀入手,即結合行為人與上遊犯罪人發生聯繫的時間節點以及參與犯罪活動的程度等要素認定行為人與上遊犯罪人之間是否存在事先通謀。但是,部分犯罪的司法解釋降低了認定共同犯罪的證明標準,只要求行為人單方明知上遊犯罪即可成立上遊犯罪的共犯,無需行為人與上遊犯罪人之間存在共同犯罪的意思聯絡。例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網絡賭博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公通字[2010]40號)(以下簡稱《網絡賭博犯罪意見》)第二條第一款規定,行為人明知是賭博網站,為賭博網站提供互聯網接入、伺服器託管、網絡存儲空間、通訊傳輸通道、投放廣告、發展會員、軟件開發、技術支持等服務,為賭博網站提供資金支付結算服務,或者為賭博網站投放與網址、賠率等信息有關的廣告或者為賭博網站投放廣告等服務的,並達到一定數額或者數量的,屬於開設賭場罪的共同犯罪。上述規定也導致了關於行為人為賭博網站提供技術服務或者幫助並收取服務費的行為性質出現了究竟是幫信罪,還
開設賭場罪共犯的定性爭議。

正如周加海法官在首期中國刑法學研究會「實務刑法論壇」上提到的,「關於幫信罪的適用,可能會出現兩方面的問題,一是該嚴未嚴,即本來應以更重的詐騙罪共犯或者掩隱罪論處,但卻按相對較輕的幫信罪『降格』處理了;二是當寬未寬,即本可不作為犯罪處理甚至並不符合幫信罪構成要件的,卻按幫信罪『升格』處理了。」因此,如何區分幫信罪與開設賭場罪共犯成為認定行為人為網絡賭博平台提供提供資金支付結算服務,收取服務費性質的關鍵所在。本文也將結合刑事案例與刑法理論討論兩者的區分。我們先通過選取的兩個案例看一下上為的定性所存在的爭議之處。

1、王新陽、範振波開設賭場一案(案號:(2022)豫0611刑初300號)。在本案中,公訴機關指控:2020年10月至12月,被告人王新陽組織被告人範振波、丁某(另案處理)等人使用其個人銀行卡替大贏家賭博平台接收賭客投注,並使用其個人網銀向賭客賠付,屬於為網絡賭博平台提供支付結算業務,情節嚴重,應當以開設賭場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辯護人則認為,該案應當定性為幫信罪。最終,一審法院認可了公訴機關的指控,依據相關司法解釋,將被告人王新陽、範振波明知是網絡賭博網站而提供資金結算幫助的行為認定為開設賭場罪,同時其行為也構成幫信罪。根據法律規定,構成幫信罪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應當依
處罰較重的開設賭場罪定罪處罰。

同樣的行為在起案件中卻又呈現出不同的定性。

2、杜某某、夏某某等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一案(案號:(2021)陝0423刑初141號)。在本案中,公訴機關指控:2020年4月份左右,範某某(另案處理)經被告人肖某1介紹,與為網絡賭博平台提供資金結算的上線劉某1(另案處理)認識,範某某為謀取利益,租用場地作為用於網絡賭博平台提供資金結算的場地,僱傭被告人杜某某、夏某某等人為網絡賭博平台提供資金結算幫助。被告人夏某某、杜某某等操作人員,使用範某某提供的手機、電腦登陸一款名為「Telegram」的聊天軟件,並接收該軟件聊天羣內賭博網站客服發送的指令。被告人夏某某、杜某某等操作員用手機登陸其持有的銀行賬户,按聊天羣內的客服指令,將其持有的賬户內所收取的賭客充值的賭資,在扣除約定好的賭資提成之後轉給賭博平台客服指定的銀行賬户,給賭博平台提供資金結算、轉賬服務。被告人夏某某、杜某某在明知他人利用網絡實施犯罪的情況下,仍為其犯罪提供銀行卡、技術支持及支付結算等幫助,應當以幫信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辯
人對於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不持異議。

最終,一審法院經審理認定,被告人夏某某、杜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仍為其提供銀行卡、支付結算等幫助,其行為均已構成幫信罪。公訴機關指控其犯罪事實成立。可見,當公訴機關指控行為人明知他人開設網絡賭博平台並為其提供資金支付結算服務屬於開設賭場罪的共同犯罪時,最為常見的辯護觀點是行為人的行為應當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而非開設賭場罪的共同犯罪。也有的辯護觀點認為,上述行為「既符合開設賭場罪的犯罪構成,同時也符合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的犯罪構成,依法處斷為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更為適宜」。其辯護邏輯是:幫信罪系特別法,開設賭場罪系一般法,基於刑法「特別法優於一般法」的原則,應當適用幫信罪,而非開設賭場罪。但是,幫信罪與開設賭場罪之間是否屬於「特別法與一般法」的關係尚存爭議,而且與《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三款的規定「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定罪處罰」存在衝突之處,難以自洽。

我們認為,區分幫信罪與開設賭場罪的共同犯罪可以從主觀「明知」來入手,考察行為人明知的具體內容:「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還是「明知他人實施開設賭場罪這一具體犯罪」。若行為人僅「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但不知道他人開設網絡賭博平台,那麼行為人為其提供資金支付結算服務僅構成幫信罪;若行為人「明知他人開設網絡賭博平台」,那麼行為人為其提供資金支付結算服務既構成幫信罪,又構成開設賭場罪的共同犯罪,通常情況下,開設賭場罪的處罰重於幫信罪,故以開設賭場罪定罪處罰。具體分述如下:首先,根據《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的規定,幫信罪要求行為人主觀「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但並未要求行為人必須明確知道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的具體類型。因此,幫信罪的明知既包括確切明知,也包括概括明知。換言之,幫信罪的行為人主觀上既可以明確知道被幫助對象的犯罪行為、犯罪手段、性質、危害結果,也可以僅知道被幫助對象在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但對被幫助對象的犯罪行為、犯罪手段、性質、危害結果等都不知道。司法實務中,幫信罪的行為人主觀上以概括明知居多。因此,如果行為人主觀上僅為「概括明知那麼行為人僅有構成幫信罪的可能性。

而關於如何認定行為人的主觀「明知」,我們認為可以根據《網絡賭博犯罪意見》第二條第三款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9〕15號)第十一條的規定並結合行為人的職業、認識能力、交易方式、交易價格、交易習慣、有無受過行政或者刑事處罰等要素來綜合判斷行為人主觀上是明知他人開設網絡賭博平台,還是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在認定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明知他人開設網絡賭博平台時,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一是審查其供述與辯解、同案犯供述、證人證言之間是否一致,明確行為人是否加入網絡賭博平台客户羣或者登入使用過網絡賭博平台等相關事實;二是審查在案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如手機、電腦等是否有下載並登陸過涉案網絡賭博平台的記錄、行為人與涉案網絡賭博平台客服、代理溝通資金支付結算事宜的聊天記錄以及行為人進行資金支付結算服務時相關的銀行流水是否能其明知就是為網絡賭博平台提供幫助等。

其次,又根據《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三款的規定「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可以進一步得出,幫信罪與開設賭場罪的共同犯罪存在同時成立的可能性。一方面,根據《網絡賭博犯罪意見》的規定,行為人明知是網絡賭博平台仍提供資金結算支付服務並收取服務費,情節嚴重的,構成開設賭場罪的共同犯罪;另一方面,行為人主觀上明知他人開設網絡賭博平台也在幫信罪的「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的範圍之內,其提供資金結算支付服務並收取服務費的行為也能構成幫信罪。因此,當行為人主觀上「明知他人開設網絡賭博平台」,其仍提供資金結算支付服務的,既構成幫信罪,同時又構成開設賭場罪的共同犯罪,依照法律規定開設賭場罪處罰較重,應以開設賭場罪進行定罪處罰。我們認為,幫信罪與開設賭場罪之間系想像競合,而非法條競合,主要是幫信罪與開設賭場罪各自所侵犯的法益並不相同,僅憑幫信罪或者開設賭場罪均不能完整評價,而將
罪作為想像競合能夠完整評價該犯罪行為。

最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辦理跨境賭博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公通字〔2020〕14號)第四條第(五)項也重申了「跨境賭博關聯犯罪的認定」,即為網絡賭博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伺服器託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構成賭博犯罪共犯,同時構成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幫信罪等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因此,通常情況下,如果行為人的上述行為既符合開設賭場罪的犯罪構成,同時也符合幫信罪的犯罪構成,那麼行為人一般以處罰較重的開設賭場罪定罪。(以下文章來源於刑事
,朱剛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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佈於 2023-02-07 19:46・IP 屬地四川

開設賭場罪

賭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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